宜昌市公安局7月18日制定發布夏季治安打擊整治行動有獎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提升人民群眾安全感、滿意度,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的積極性,鼓勵人民群眾積極提供和舉報案件線索,加大對各類犯罪的打擊力度,有效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宜昌市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犯罪有獎舉報是指公民主動檢舉、揭發涉及以下情形的刑事案件以及在逃犯罪嫌疑人線索,并經公安機關調查屬實,舉報行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條件和獎勵標準,公安機關按照事先約定給予舉報人一定經濟激勵的信息收集方法。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惡勢力組織犯罪案;農村家族式黑惡勢力犯罪案件。
(二)制造、運輸、販賣毒品案件。
(三)利用城鄉結合部的山林野地、偏僻民宅、店鋪祠堂、工棚魚塘、養殖場、廢棄廠房等場所為掩護進行地下流動賭博犯罪案件;利用網絡平臺開設賭場案件。
(四)組織、強迫賣淫犯罪案件;利用網絡從事組織、介紹賣淫犯罪案件;利用網絡傳播淫穢色情犯罪案件。
(五)涉槍涉爆、非法狩獵團伙犯罪案件。
(六)系列盜竊團伙案件。
(七)傳銷犯罪團伙案件。
(八)電信網網絡詐騙或跨境賭博犯罪團伙案件。
(九)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犯罪團伙案件.
(十)非法采礦、污染環境的犯罪團伙案件。
(十一)信息網絡犯罪團伙案件。
(十二)搶奪、搶劫案件。
(十三)組織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犯罪案件或侵害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犯罪案件。
(十四)洗錢、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團伙案件。
(十五)組織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團伙案件。
第三條 市公安局設立有獎舉報中心,負責統籌、組織全市公安機關違法犯罪有獎舉報等業務工作。有獎舉報中心受理我市公安機關管轄的本辦法涉及的刑事案件以及在逃犯罪嫌疑人線索。
第四條 公民可以采取實名或者匿名的方式,通過電話、互聯網、來信、來訪等多種途徑向市公安局有獎舉報中心舉報違法犯罪線索。舉報線索需有明確具體的舉報對象、違法犯罪活動時間、地點、人員、物品等基本舉報事實:
(一)電話舉報。110、0717-6741558進行舉報。
(二)來信舉報。公民可來信舉報,郵寄地址為城東大道116號,宜昌市公安局違法犯罪有獎舉報中心(收),郵編:443000。
(三)來訪舉報。公民要求當面舉報線索的,可到各地公安機關進行舉報,各地各級公安機關必須熱情接待,及時接收。
市公安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開通其他有獎舉報途徑。公民通過市公安局其他工作途徑舉報的,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有獎舉報中心可以予以獎勵。
第五條 舉報線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有獎舉報中心受理范圍:
(一)舉報人本人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
(二)舉報人正在經歷或者目睹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的;
(三)舉報線索基本事實不清的;
(四)舉報內容公安機關已掌握的;
(五)以舉報形式進行咨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信訪、紀檢監察檢舉控告等活動的;
(六)其他不屬于本辦法所指受理范圍的舉報事項。
第六條 因重特大專案偵查等特殊需要,市公安局可以向社會發布懸賞通告。
第七條 市公安局組織開展重大專項行動需要另行研究確定獎勵的,或者公民舉報社會危害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刑事案件等違法犯罪活動線索,需要另行研究確定獎勵的,獎勵條件和獎勵標準不受本辦法規定限制。
第八條 舉報恐怖活動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等違法犯罪線索,市公安局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沒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九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實名舉報或者雖為匿名舉報但可以驗證舉報人的身份。
(二)舉報線索已由我市公安機關受理并查證屬實,涉案人員已經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公安機關掌握,并在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活動工作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四)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標準。
(五)不屬于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但公安機關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一)違法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員檢舉揭發的線索。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法定義務過程中掌握的違法犯罪線索。
(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在職權范圍內掌握的本單位(團體)被侵害的違法犯罪線索。
(四)舉報人本人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當事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遵循以下原則:
(一)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分別舉報同一違法犯罪行為的,按照接收舉報線索的時間和舉報線索發揮的作用確定獎勵對象,在規定幅度范圍內分配獎金;同一舉報人多次舉報同一團伙的違法犯罪行為的,不予重復獎勵。
(二)兩人或者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違法犯罪行為,在規定幅度范圍內平均分配獎金。
(三)同一舉報線索既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標準,也符合市公安局相關警種(部門)的其他獎勵標準的,原則上按照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的原則確定獎勵;其他部門已經予以獎勵的,原則上不予重復獎勵。
第十二條 舉報線索的積極作用分為直接作用和間接作用:
(一)直接作用是指舉報人提供的線索指向明確、事實清楚,或者舉報人積極、主動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使公安機關直接獲取有力證據,成功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或者舉報人親自抓獲、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協助公安機關成功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二)間接作用是指舉報人提供的線索雖然不能使公安機關直接獲取有力證據,但舉報線索對公安機關調查取證起到重要幫助作用,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信息,經公安機關進一步工作,成功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三條 舉報刑事案件線索的獎勵標準:
(一)一般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獎勵500元-20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200元-500元。
(二)重大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獎勵2000元-30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500元-1000元。
(三)特大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獎勵3000元-50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1000元-2000元。
一般、重大、特大案件的標準按照公安機關相關規定認定,一般定義為3人以上(含3人)、6人以上(含6人)、10人以上(含10人);嚴重暴力犯罪按照法律規定認定。
第十四條 舉報在逃犯罪嫌疑人線索的獎勵標準:
(一)A級。起直接作用的,獎勵10000元-200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3000元-5000元。
(二)B級。起直接作用的,獎勵5000元-100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1000元-2000元。
(三)C級。起直接作用的,獎勵2000元-3000元;起間接作用的,獎勵500元-1000元。
在逃犯罪嫌疑人分為A、B、C三級,其中A、B級為公安部通緝對象,C級為除A、B兩級外在外地抓獲的我市在逃犯罪嫌疑人,以及在我市抓獲的外地或者我市在逃犯罪嫌疑人。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舉報獎金可以由有獎舉報中心或者線索查證單位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方式發放;一般情況下,由線索查證單位負責發放。
獎金發放單位應當在收到獎金之日起10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并在收到獎金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獎金發放工作。
舉報人沒有聯系方式,或者按照舉報人預留的聯系方式,在獎金發放期間內確實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系的,視為舉報人自愿放棄領獎。
第十六條 舉報人應當在獎金發放期間內領取獎金。領取獎金須按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證、銀行卡等相關資料,經公安機關核查屬實,并由舉報人簽名確認。
舉報人無法自行領取獎金的,可以委托他人領取,但須提供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及書面委托資料。
舉報人逾期不領獎,或者拒不提供相關資料、簽名確認的,視為自愿放棄領獎。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違法犯罪有獎舉報獎勵經費列入政府預算,??顚S?,并接受審計監督,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條 市各級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障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安全。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單位透露舉報人的個人信息。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并對責任人依法予以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舉報違法犯罪線索的,適用本辦法。公民協助公安機關抓獲、扭送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參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宜昌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7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有效。